供应商行为准则
一、参加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各子公司以及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人民保险”)集中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不属于禁止交易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干部员工关系企业,必须维护中国人民保险的核心价值,在与中国人民保险合作时必须坚守对道德、社会及环境保护负责任的原则,促进公平和可持续发展。所有供应商(包括供应商及其员工、附属公司、关联企业及供应商分包的任何第三方在内)在与中国人民保险进行业务往来或参与任何与中国人民保险有关的活动时,都应遵守供应商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本准则”)。
供应商经营业务时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等规定。如因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而可能影响其按照本准则向中国人民保险提供产品及服务的能力时,应立即通知中国人民保险。
二、供应商应有道德地从事商业活动,坚持公平竞争原则,遵守其经营所在地及国家所有适用的反腐败法律、法规,不得有贿赂、腐败、恶意串通、恶意欺诈或其他损害中国人民保险利益的不良行为。
三、供应商应遵守当地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及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降耗政策,低碳运营,合规排放。鼓励供应商建立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环境政策和方针,确定环境管理目标和管理方法,并在组织内进行沟通,适当时在供应链上传递组织的环境理念。
四、供应商应遵守所有适用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工作条件、职业健康和安全以及劳资关系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实施公平、非歧视的雇用政策,不得雇用任何类别的强迫劳工,不得雇佣童工,当发现有童工现象时,应采取补救措施;遵从不低于经营所在地当地及国家适用的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及自律守则;确保雇员的工作时间合理,并符合经营所在地当地法规和行业惯例及国家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确保雇员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权利;遵守经营所在地所适用的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雇员提供安全及健康的工作环境。
五、供应商必须遵守信息隐私保护的法律及法规。由中国人民保险提供的所有信息,或与中国人民保险的业务往来期间所获取的所有信息(以下简称“中国人民保险的信息”),应被视为商业秘密、敏感及专有信息。供应商只有经授权或按照法律规定方可披露中国人民保险的信息,且不得向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或公众披露中国人民保险的信息。未经中国人民保险的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聘请或授权任何第三方服务的供应商处理中国人民保险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严格遵守国家和中国人民保险相关规定。
六、供应商在运营过程中以及为中国人民保险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有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行为。供应商应承认且尊重与中国人民保险相关的商标、版权、设计及专利上的知识产权,不得从事可能会侵犯中国人民保险知识产权或损坏中国人民保险声誉的任何活动。
七、供应商应采取适当行动以确保其员工了解并遵守本守则的理念,并应用于其供应链(如适用)。在给予供应商合理通知的情况下,中国人民保险保留对供应商实施本守则的合规性进行审计的权利,即要求供应商根据需要提供相关文件及其他信息,以证明如何满足本准则的要求。
八、供应商承诺遵守中国人民保险有关采购管理和供应商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九、供应商参与中国人民保险采购过程中,将认真阅读并理解邀请文件的内容,并保证严格保密文件内容,不泄露中国人民保险任何信息。
十、供应商保证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资格证明、产品资料、合同等文件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愿意承担虚构信息及伪造资格证明、合同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
十一、供应商承诺根据中国人民保险的要求提供供应产品的市场参考价格,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性与时效性;如提供不实或虚假数据的,自愿接受录入中国人民保险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的不利后果。
十二、如果供应商(包括咨询顾问、董事、雇员、代理人和代表)违反或未履行本承诺下的任何规定、保证及陈述,将自愿对因违反或未履行承诺书的规定而对中国人民保险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